13日上午,圍繞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堅守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最后一道防線”問題,最高法審判監督庭庭長顏茂昆接受訪談并回答網友提問。
中國長安網3月13日北京電(記者?郅碩)?13日上午,圍繞全國兩會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堅守保護產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最后一道防線”問題,最高法審判監督庭庭長顏茂昆接受訪談并回答網友提問。
據了解,2018年最高法在保護產權以及企業家合法權益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四點工作:一是指導性政策,最高法制定了涉及企業家權益保護的相關司法政策,指導全國法院工作;二是“標桿性”審判,2018年最高法開展了多起涉產權和企業家權益的大要案審判,例如:張文中案、顧雛軍案、趙明利案等;三是典型性案例,最高法院去年公布了兩批13起涉產權和企業家保護的典型案例;四是鞭策性督查,2018年10月最高法組織5個督查組赴山西、寧夏等9個省區進行專項督查,推動了全國法院涉產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工作的進一步開展。
顏茂昆介紹,在最高法制定的保護企業家權益的“護企十條”中,企業家的人身權益保護首當其沖。他解釋,企業家如果成為“階下囚”“籠中鳥”,就會喪失企業的自主經營權,導致其財產處于被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罰沒等危險中,企業也可能隨之破產、倒閉。因此,“護企十條”將企業家人身權利的保護放在首位。
人民法院在工作當如何保障企業家的人身權利?就此,顏茂昆告訴記者:“一是少用羈押性的強制措施;二是根據疑罪從無原則審查證據;三是按照罪刑法定原則,可以適當運用刑法總則中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條款;四是根據犯罪特點,可以多適用罰金刑;五是充分運用減刑假釋手段,對于確有悔罪表現、改造良好的犯罪企業家,可以進行減刑或者假釋。”
保護產權的相關中央文件中提出,“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從法律角度,要如何理解?
顏茂昆認為,所謂“發展的眼光”,就是不僅要看當時的法律和政策規定,更要看現在的形勢、當前的政策和法律的變化。
“過去某種行為被禁止或規定為犯罪,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現在可能已經放開或不認為是犯罪,過去法律規定某種犯罪的刑罰較重,現在刑罰可能已經變輕。對于以上不規范行為,則不宜按照過去的規定去追究責任,同時這也符合法律規定的從舊兼從輕原則。”顏茂昆說。
談到如何保障企業家的財產權問題,顏茂昆介紹,人民法院要堅持依法慎重原則,查封、扣押、凍結不能夠超越法定的對象、法定的范圍、法定的程序;堅持最低限度原則,除了依法責令需要關閉的企業,條件允許的情況下,要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最大程度降低對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堅持責任自負原則,查封、扣押、凍結或者處置財產時不能牽連、株連。
“法院要多想辦法,不能簡單化、粗暴化,特別是要防止辦一個案件搞死一個企業的情況發生。”顏茂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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