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依法宣判
(富縣法院??王輝)富縣法院日前審理由富縣檢察院首次提起公訴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閆某、何某濫伐林木案,并當庭宣判。被告人閆某、何某犯盜伐林木罪,不僅被判處有期徒刑、罰金,還被判賠償富縣林業局經濟損失及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進行修復所需的栽植費用共計45860元,二被告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庭審中,公益訴訟人向法院出示了起訴指控二被告人盜伐破壞國家森林資源事實所需的各種證據材料,并圍繞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和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進行修復所需的栽植費用等爭論焦點發表了意見。被告人當庭表示認罪。
?
?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20日左右,被告人閆某電話約何某為其盜伐柏樹,每天給付工錢500元。同年1月31日至2?月3日,被告人閆某與何某每天往返乘坐劉某的車輛,在富縣牛武鎮徐家塔村后山上共盜伐柏樹61棵(根),且已將其中28根堆放于盜伐現場山下平臺處。2?月5日下午,被告人何某在倒運現場被森林公安民警抓獲,閆某逃跑。3月23日,閆某投案自首。經鑒定,盜伐柏木原木材積4.446立方米,立木蓄積14.82立方米,盜伐的61根柏木價值人民幣30000元;該案生態損害修復方案,需栽植油松610株,費用15860元。
2017年1月4日,被告人閆某被安某(另案處理)雇傭后,在甘肅省慶陽市太白縣安子坪山上盜挖柏樹根一棵。在把柏樹根裝上車,行駛在下山路上時,被林場工作人員查獲,閆某等人潛逃。同年9月11日,被告人閆某投案自首。經鑒定,閆某參與盜竊的柏樹根價值人民幣18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閆某、何某違反國家森林法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伐國有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盜伐林木罪;閆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盜挖國有柏樹根,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在盜伐林木的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閆某起主要作用,屬主犯,被告人何某幫助他人實施犯罪,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依法應對其從輕處罰;在盜竊柏樹根的共同犯罪過程中,被告人閆某幫助他人實施犯罪,起次要作用,屬從犯,依法應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閆某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閆某犯二罪,應當對其實行數罪并罰。所盜伐的61根柏木,應依法予以沒收,發還富縣林業局。扣押的作案工具,應當依法予以沒收。富縣人民檢察院請求判令被告人閆某、何某賠償給國有林場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和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進行修復所需的補植費用的公益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共同實施損害國家財產的行為,應對損害后果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相關法律規定,以被告人閆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又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又八個月,并處罰金8000元;以被告人何某犯盜伐林木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同時,判決被告人閆某、何某賠償給富縣林業局經濟損失和對生態環境造成損害進行修復所需的栽植費用共計45860元,二被告人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