彬州市法院公開宣判郝某某等8人惡勢力犯罪案件
12月30日上午,彬州市法院公開宣判一起惡勢力犯罪案件,被告人郝某某等8人分別獲刑12年至1年不等。
彬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期間,被告人郝某某糾集樊某、李某、劉某某、梅某等8人,以暴力威脅及跟蹤貼靠、拉橫幅、擺放花圈、噴涂油漆等“軟暴力”手段,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正常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嚴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財產權利,在當地造成了惡劣影響,形成了以郝某某為首的惡勢力,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請求法院依法嚴懲
該案件由彬州市法院副院長劉曉宏擔任審判長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彬州市檢察院副檢察長黃勇鵬出庭支持公訴。為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益,彬州市法院為6名未聘請辯護律師的被告人指定了辯護律師。合議庭圍繞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法庭調查,控辯雙方進行了舉證、質證,并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法律適用、量刑等問題充分發表了意見,被告人做了最后陳述。合議庭對案件進行了合議,并提交了院審委會進行了討論研究。????
彬州市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郝某某糾集樊某、李某、劉某某、梅某在彬州市區域汽車租賃行業以討要“租車費”、“修車費”為由多次對被害人實施非法拘禁,在公共場所拉橫幅、發傳單、在村莊墻面噴油漆、在被害人家屬經營店鋪外擺花圈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橫行霸道樹立暴威,為非作惡欺壓百姓,給當地帶來惡劣的社會影響,擾亂了群眾的社會生活秩序,具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辦理惡勢力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中關于惡勢力的法定構成特征,已經形成了惡勢力。被告人池某某、孫某、楊某歸案后能如實供述其參與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實,悔罪態度好,依法應從輕予以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郝某某犯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樊某某犯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劉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梅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被告人楊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被告人孫某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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