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核準“太平洋大逃殺案”5主犯死刑 該案致16人亡6人失蹤
新京報快訊(記者王夢遙)2月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劉貴奪、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故意殺人、劫持船只李承權故意殺人死刑復核刑事裁定書》。文書顯示,最高法已核準“太平洋大逃殺案”中的5名主犯死刑。該案曾致16人死亡、6人失蹤。
記者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的這一裁定。
該案披露后一度引發輿論震驚。據此前新華社報道,威海中院一審查明,2011年6月17日至7月25日,魯榮漁“2682”號漁船在智利附近海域作業期間,以劉貴奪為首的部分船員因不滿工資待遇和工作環境,經事先預謀,由劉貴奪指揮,其他人分工配合,劫船返航回國。途中,因內部爭斗等原因,劉貴奪組織、指揮姜曉龍等10人先后殺害16名船員,并致6人失蹤。
今天公布的這一裁判文書顯示,最高法院經復核確認,2011年6月,被告人李承權作為船長,帶領被告人劉貴奪、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及同案被告人王鵬、馮興艷、梅林盛、崔勇、段志芳、項立山(均已判刑)和其他22名船員等共計33人,隨山東省榮成市鑫發水產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發公司)所屬魯榮漁×號漁船在東南太平洋秘魯、智利海域進行魷釣作業。
其間,劉貴奪及同伙包某1(被害人,歿年27歲)等船員認為工作時間長、強度大、收入低,遂心懷不滿,邀約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王鵬及同伙雙某(失蹤,時年28歲)、戴某(被害人,歿年21歲)、丁某(失蹤,時年42歲)等人,預謀劫持該船返航回國。同年6月17日23時許,在該漁船補充燃油后,劉貴奪指使黃金波、王鵬破壞船上的通訊設備,安排姜曉龍、劉成建等人把守舵樓門口、舷梯等位置,后伙同包某1、雙某等人持宰殺魷魚的塑料柄尖刀、鐵棍闖入舵樓船長室,采取用鐵棍擊打、持刀捅刺、繩索捆綁等手段將李承權控制并致其腿部受輕傷,后脅迫李承權用衛星導航設定回國航線,由王鵬掌舵,將該船劫持。
在劫船過程中,被害人夏某(歿年40歲)欲持刀上舵樓營救李承權,在舷梯處把守的被告人姜曉龍朝夏某背部、胸部等處捅刺數刀,被告人劉貴奪朝夏某左大腿、臀部各捅一刀,被告人劉成建持鐵棍擊打夏某腿部,后姜曉龍、劉成建、雙某將夏某拋入海中。
最高法經復核確認,魯榮漁×號漁船返航途中,為防止其他船員反抗,被告人劉貴奪、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和同案被告人王鵬及同伙包某1、雙某、戴某等人,以船上的白槽鋼為原料,利用船上的角磨機、砂輪機等工具自制尖刀9把,分別攜帶,后由劉貴奪統一控制。
此后這場殺戮持續到7月25日。直到7月25日當天,鑫發公司所屬漁船在朝鮮以東海域收到魯榮漁×號漁船無線電求救信號后,立即向鑫發公司報告,鑫發公司逐級向國家有關部門反映,請求救援。最終魯榮漁×號漁船于8月12日返回山東省榮成市石島港。
在這期間,劉貴奪、李承權還組織其他被告人多次開會,編造謊言,訂立攻守同盟,并將船上多余救生衣、部分作案工具、被害人及失蹤人員的部分用品以及記錄案情經過的日記本等物品綁上鐵錘沉入海中,企圖銷毀證據、制造假象、掩蓋實情,以逃避法律追究。
裁判文書顯示,山東省威海市中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判決,判處劉貴奪、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李承權5人死刑,后劉貴奪、姜曉龍、黃金波、李承權提出上訴。山東高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法復核認為,劉貴奪、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等人結伙劫持船只,后為控制該船,又濫殺無辜或自相殘殺,造成16人死亡、6人失蹤,性質特別惡劣,情節及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性極大。在共同犯罪中,劉貴奪起組織、指揮作用,姜曉龍、劉成建、黃金波行為積極主動,李承權身為船長為自保而參與殺人,后期行為積極主動,起主要作用,五被告人均系主犯,均應依法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故裁定核準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