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菏澤原宣傳部長涉嫌受賄超千萬案一審開庭
法制網訊 記者徐鵬 通訊員李明 2018年3月28日,山東省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菏澤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永江受賄一案。淄博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擔任菏澤市單縣人民政府副縣長、代縣長、縣長、中共單縣縣委書記、菏澤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土地手續辦理、政府扶持資金兌付、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其妻、其子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042萬余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永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在位時逢年過節受賄
王永江,1957年出生,菏澤曹縣人, 23歲參加工作,28歲加入中國共產黨,2017年4月退休。
2017年9月22日,山東省紀委發布消息稱:中共山東省紀委對菏澤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永江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經查,王永江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干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2017年9月21日,因涉嫌受賄犯罪,王永江被刑事拘留,9月30日,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決定對其逮捕。本案經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由淄博市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于2017年12月25日移送審查起訴。隨著庭審的進行,其違法犯罪事實被一一公開。
據辦案人員介紹,2004年中秋節前至2012年春節前,王永江接受單縣某集團公司請托,在企業發展、產品推銷、廠址搬遷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18次收受現金45萬元,POLO轎車一輛。
這些行賄款,該公司均以“大客戶兌現或獎勵有功人員”理由作做賬處理。
收受的錢,王永江有的放在家里陸續花,有的攢一段時間后存入銀行。
2009年初,某化工企業搬遷被列入縣委政府重點工作,王永江作為縣主要領導,親自調度并到現場督促進度,當年年底,該企業順利搬遷完畢。
王永江還受該公司董事長請托,在公司上市、稅收優惠及帶其到歐洲考察等方面提供幫助。
該公司董事長證實,為感謝王永江平時工作的支持與幫助,他利用外出考察、過年過節等時機,9次送給王永江5000歐元,2.5萬美元,20萬人民幣,10萬購物卡和30克金條。
法庭調查階段,王永江對起訴書指控的所有犯罪,供認不諱,都以“屬實”或“同意”回應。
辦案人員查名,王永江還以借為名收受車輛、將購買的車輛落戶在他人名下,將受賄所得放在親屬處保管等,妄圖逃避法律的制裁。
下屬職務調整成收錢借口
辦案人員介紹,王永江任縣委書記,對縣里的人事提拔重用有向市里推薦的權力。
2007年12月,菏澤市考察單縣副縣級干部,王永江受某鎮黨委書記黃某請托,推薦其為縣人大副主任的考察人選,在他的幫助下,黃某被提拔。
2010年12月,單縣進行干部調整,王永江召開常委會,同意將其作為副縣長候選人上報,隨后不久,黃某被任命為副縣長。
又過了幾個月,縣常委班子調整,經王永江幫助,黃某再次順利當上縣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在黃某這一路提升過程中,王永江先后15次收受黃某送的現金、購物卡,共計22.6萬元。
王永江承認,即便是任市委常委、宣傳部長之后,黃某因工作變動,又成了自己的下屬,黃某為感謝自己,同時想在以后工作上能繼續得到支持,再次送來1.1萬元的購物卡。
這樣的情況并非特例。起訴書指控,王永江在為縣財政局副局長趙某職務晉升、某公司負責人宋某之女安排工作等提供幫助后,大肆收受財物。
2007年,單縣某企業集團籌備建設工業園廠區,與經濟開發區簽訂了一期、二期廠房建設合同和基礎設施建設合同,按約定,政府給予資金支持。
也是從2007年開始,縣政府通過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陸續給企業撥付1億多元承諾的配套資金,但是撥付資金不到位,差距很大。
于是,該企業負責人找王永江,懇請協調幫助盡快落實政府在廠房建設、相關基礎設施建設配套資金事宜。
在檢方當庭出具的證據中,多位證人證實,王永江對該企業工業園項目非常重視,經常召開工作調度會,多次開會或者電話安排,協調有關部門解決該企業建設中的資金、手續等困難。
而與此同時,從2006年春節至2017年春節,王永江15次收受該企業負責人送給的現金157萬元、銀行卡10萬元。
從2004年至2017年的13年間,王永江先后160余次收受他人賄賂,地點或在辦公室、賓館、家中,或在單縣、菏澤,甚至在出差開會的北京、深圳等地,他都曾收受別人送上的財物。
隨口一說行賄人送上購車款
王永江長期擔任單縣“一把手”,工作積極務實,其工作能力也獲得相關單位的肯定,本應發揮專長,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更大貢獻。
然而,他卻思想滑坡,放松自我要求,背離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罔顧黨紀國法,把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作為了斂財的工具。
辦案人員了解到,一開始,王永江面對別人送來的錢,也曾有過堅定拒絕,即使面對的是10萬元現金和銀行卡,都曾被他退回。
王永江坦言,自己后來在成績面前,沒有把握住自己,感到企業和個人是感謝自己、討好自己,從而開始收受財物,數額由小到大,一發不可收拾。
王永江在單縣任職時,多次為某房地產公司在土地競標、規劃審批、協調貸款等方面提供幫助。公司董事長時某先后17次共送給王永江104萬元現金、2萬美金、700克金條。
2017年1月,為感謝王永江協調資金,時某再次送給王永江10萬元現金。當時,王永江提到自己快退休了,以后沒有車了。時某考慮到王永江之前提供的幫助,提出讓王永江當公司顧問,王永江說有紀律規定,當顧問不允許。
時某提出,不允許就給王永江50萬買輛車,并表示過年后打款。
2017年3月,王永江給時某打電話稱聯系好買車了。隨后,時某向王永江提供的賬戶轉款50萬元。
王永江還利用擔任中共菏澤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趙王河上游生態公園工程建設指揮部指揮長等職務上的便利,為某公司在項目推進等方面提供幫助,先后2次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給予的25萬元人民幣。其中,收受的最后一筆20萬元,就發生在其被省紀委雙規的前幾天。
公訴人指出,本案的警示在于:王永江從一名小學的民辦教師,到考上財政學校,從一名辦事員干起,到走上領導崗位,體現了黨和人民的培養與信任。王永江本應珍惜信任,廉潔奉公,卻在擔任一把手之后,逐漸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突破了領導干部的基本行為準則,最終毀掉了自己后半生的幸福。在令人扼腕嘆息的同時,也給世人以深深的警醒。
“我痛心自己的行為給黨抹了黑,對不起組織、對不起人民,對不起領導和同事,對不起自己的親人,悔恨自我要求不嚴,悔恨對法律不曾敬畏,我認罪,我悔罪,堅決服從判決,決不上訴。”庭審現場,王永江在最后陳述時說。
庭審結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