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課堂】以法律之眼 賞味奧運盛宴
絢麗豐富的體育賽事
奧運選手的奪金時刻
一定會釋放大家對奧運會的激情
但是新城檢察在這里給大家提個醒
奧運會期間
以下幾種行為不可取
我們一起看看吧!
1.自行制作吉祥物進行售賣

弗里熱,2024年巴黎奧運會和殘奧會吉祥物,是法國傳統的弗里吉亞帽的擬人化形象,在《藍精靈》動畫片中,藍精靈戴的便是弗里吉亞帽。
弗里熱為巴黎奧運會的吉祥物,其形象和相關設計不能用于商業宣傳,除非獲得國際奧委會或相關組織的許可。
法條鏈接:
根據《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規定,奧林匹克標志、會徽、吉祥物等享有特殊保護。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
第十四條規定:進出口貨物涉嫌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由海關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查處。
2.網暴奧運健兒
近年來,發生了多起因奧運健兒失利未進入決賽或未取得獎牌而網暴奧運健兒的事件。每一名職業運動員,都想在國際大賽中取得佳績、證明自己、贏得榮譽,但是輸贏乃兵家常事,刻苦訓練、熱愛生活,才是新時代運動員最好的寫照。安慰、鼓勵才是廣大網民朋友的正確行為。在網上言語攻擊、惡意抹黑、侮辱誹謗奧運健兒,則侵犯了其名譽權,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網民朋友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其中人格權包括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也就是網暴奧運健兒將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于公然侮辱誹謗他人,破壞網絡秩序,影響網絡生態的,公安機關將嚴厲查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屬于情節嚴重的行為。
3.自行剪輯、二次創作比賽片段
在大型體育賽事節目的制作過程中,從編導到攝像再到解說,各個環節都體現了創作者獨特的個性選擇,這些選擇賦予了節目獨創性,使其成為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視聽作品。
因此,如果沒有獲得相應的授權,將體育賽事節目中的片段以短視頻的形式播出,或是在自行制作的短視頻中使用未經許可的賽事片段,都可能會構成對著作權的侵權。
法條鏈接: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竊他人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表演者或者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十)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行為。
4.利用奧運會賽事從事賭博活動

隨著網絡的普及,有些觀賽者每逢體育賽事,利用網絡投注賽事進行網絡賭博,按照其情節嚴重程度,公安機關將會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0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任何形式的賭博行為,都將受到公安機關嚴厲查處,廣大網民朋友需牢記:沉迷賭博,終將落得個輸光家財萬貫,身陷囹圄不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