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蹭車”出事故,司機責任幾何?

好意同乘反成自找麻煩? 田芳昕作
核心提示
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陜西日報記者 陶玉瓊 見習記者 蘇欣雨
日常生活中,親朋好友之間互相“蹭個車”是常有的事。但是,如果在無償“蹭車”過程中不幸發生事故,造成搭載人員受傷,駕駛人往往會攤上官司。對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新增“好意同乘”條款,為善意駕駛人減輕責任,助力良好的社會風尚。
【典型案例】
趙某無償搭乘郭某駕駛的非營運小型汽車行至某路口,該車與王某駕駛的小型汽車發生碰撞,趙某因此受傷。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郭某與王某負同等責任,趙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趙某住院治療,后被鑒定構成九級傷殘。王某駕駛的小型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1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之后,趙某起訴請求判令郭某、王某和某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等各項費用共計24萬元。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郭某與王某應向趙某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且按事故認定應各承擔50%。其中,因王某駕駛的車輛已投保,故由某保險公司先在保險限額內進行賠償。而對于郭某,法院認為,其雖對本次事故負有責任,但非故意也不存在重大過失,且其允許趙某無償搭乘同行,與趙某系好意同乘關系,若讓郭某承擔全部責任,有失公平,也不利于鼓勵人民群眾善意助人,故依法減輕郭某的賠償責任,酌定由郭某賠償6萬元,減輕部分的損失由趙某自行承擔。
【法官說法】
西安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 李新蕊
“好意同乘是指駕駛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幫助而允許他人無償搭乘其非營運車輛的行為,主要體現無償性、非法律拘束性、雙方合意性等特點。如果是未經駕駛人同意而強行乘坐,則不構成好意同乘。”李新蕊說,好意同乘是一種情誼行為,不以收取報酬為目的,但是實踐中還存在看似無償實際有償的搭乘行為。比如,游樂場提供免費接送游客往返汽車站點等包含在有償行為中的免費搭乘,以及旅客享受免票政策或經承運人許可后無償搭乘的行為,不屬于好意同乘的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定:“非營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該條規定明確了好意同乘的責任承擔,為好意駕駛人適當減輕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對此,李新蕊解釋,好意同乘造成搭乘人損害,肯定了要保護權益受損人的權益,搭乘人無償乘坐他人車輛并不意味著其甘愿冒一切風險,駕駛人也不能因為無償而置同乘者的生命財產于不顧。所以,在“蹭車”過程中受到損害,該損害后果不應完全由其自行承擔,因而不能完全免除被搭乘車輛駕駛人的責任。但是,另一方面,法律也要倡導助人為樂等傳統美德,保護民事主體之間的信賴關系。因此,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善意駕駛人的責任,通過法律上給予的特定保護和支持,鼓勵好意同乘這種互助行為。
“出現交通事故后,被搭乘車輛的駕駛人自己往往也會受傷或者出現車輛受損,這種情境下,若還要求其必須全面賠償其無償搭載行為產生的侵權損害,未免有點苛求,而且也不符合社會大眾的價值觀和司法期待,還可能會導致諸多駕駛人為減少麻煩而徹底拒絕無償搭乘,不利于傳播互幫互助的良好風氣。”李新蕊說。
另外,按照法律規定,在因好意同乘發生交通事故的案件中,駕駛人對受到損害的搭乘人的賠償責任,只會被酌定減輕,而不會被完全免除。這是因為,搭乘車輛后,搭乘人的人身、財產安全處于駕駛人的控制范圍之內,駕駛人應采取合理的措施保護搭乘人。“酌定減輕的標準,需要從侵權人的事故責任等多方面考慮。”李新蕊說,在司法實踐中,具體需要減輕駕駛人多少責任,法官會根據具體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權。但是,如果駕駛人存在酒后開車、無證駕駛、疲勞駕駛、嚴重超速行駛、明知機動車存在重大缺陷以及在車輛行駛過程中看手機等行為的,會認定駕駛人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即使構成好意同乘,也不會減輕其對無償搭乘人的賠償責任。
“好意同乘值得提倡,但切莫讓善意蒙塵。”李新蕊提醒,無論駕駛人還是搭乘人,都負有安全注意義務,駕駛人應審慎安全駕駛,遵守交通規則,對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負責;搭乘人也要有足夠的安全及判斷意識,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此外,如果萬一發生交通事故,也不要慌張,及時報警,并留存相關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