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涇陽:新時代“楓橋經驗”的興隆實踐
“依靠群眾就地化解矛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既抓末端、治已病,更抓前端、治未病”……跨越半個多世紀,作為“全國政法綜治戰線的一面旗幟”,新時代“楓橋經驗”更加強調黨的領導、更加彰顯法治思維、更加突出科技支撐、更加注重社會參與。
年初寒冬,咸陽市涇陽縣興隆鎮司法所里卻是“熱火朝天”的景象。調解員賣力地調解、水杯中氤氳升騰的熱氣、當事人由冷轉笑的臉龐,勾勒出一個“楓橋經驗”扎根基層的動人故事。
原來,司法所內的雙方當事人分別是興隆鎮雙槐村村民張某和鄰鎮岐某。10年前張某為岐某的養雞場運送了21噸無煙煤,合計人民幣17000元。但岐某未按期向張某支付煤款。在張某多次催要下,這筆煤款被岐某一拖再拖長達數十年之久。
接到張某求助后,興隆鎮司法所介入調解。調解員組織雙方當事人面對面進行質證,充分、客觀還原事實。在調解過程中,調解員充分考慮債務人岐某資金困難以及張某應獲煤款等客觀事實,結合民法典相關規定,提出“分批支付、保證總額”的調解原則,提出了岐某半年內分批次進行償還、張某免除利息的調解建議。
這一建議的提出,不僅保障了張某應得煤款的權利,也考慮到另一方當事人岐某的經濟現狀,雙方當事人的臉上露出了久違的笑容。經雙方對調解建議同意后,現場簽訂了調解協議,并由司法所督促岐某償還部分債務。
“要努力讓我們群眾在調解過程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更應該主動作為,司法所很小,也能發揮大能量!”司法所調解員費某表示。在調處民間借貸案例時,除了依照法律規定保障債權人享有的權利外,更加注重債務實際履行支付情況,在保障各方權利同時有效避免矛盾擴大化。
春節前夕,鎮白馬楊村人民調解委員會收到群眾調解申請:本村村民楊某某配偶去世后,家人、親屬通過溝通協商,將墳地最終確定在本組村民詹某承包地內,并將墓穴已砌好,而后同村楊某宏稱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自己,不同意在此安葬,要求楊某某恢復土地原貌,并賠償土地附著物損失,因此雙方產生矛盾,請求調委會介入調解。
受理矛盾后,調解員經過查詢、走訪了解到,該土地確實發生了土地經營權變更,但是考慮到楊某某配偶已去世急需安葬這一緊迫現實問題,調解員耐心與楊某宏進行溝通,本著讓逝者早點入土為安的原則,勸導其同意先將人員安葬于此;再由楊某某向楊某宏表達歉意,對該土地附著物按照市場價進行賠償。最終,雙方握手言和,矛盾得到化解。
“兩鄰家遇到一些矛盾糾紛,無論是向村級調委會、還是司法所反映,我們都第一時間去家里耐心進行調解,順便進行普法。現在大家的法律意識都提高了,身邊的矛盾糾紛也慢慢變少了。”該村人民調解員楊某利說道。
近年來,鎮司法所立足為群眾解決實際問題,化解矛盾糾紛,牢牢把握新時代“楓橋經驗”最新實踐要求,立足本鎮實際,創新方式方法,調動多方力量,聯防聯動共同推進平安建設。針對矛盾糾紛利益訴求復雜化、糾紛類型多樣化等特點,立足發揮人民調解在預防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基礎性作用,切實做到預防在前、調解優先、運用法治、就地解決。
建立矛盾糾紛排查登記臺賬,明確調解時限、責任、措施,做到“應調盡調”。定期將發生在轄區內的個案辦理作為群眾提升法治意識的重要手段,以個案推動類案,達到調解一個、影響一片、帶動一方的社會效果。
同時,每季度邀請專業律師對調解員進行法律法規、調解技巧等內容培訓,提高調解員的業務素質,用好“調解小幫手”小程序,對調解過程進行記錄,形成規范化的調解卷宗。落實“以案定補”政策,按照涉及人數的多少、化解的難易程度以及社會危害性大小等因素,按規定給予獎勵。
開展“法律服務公益日”活動,邀請法律顧問等專業型人才在鎮公共法律服務工作站集中為轄區群眾進行法律問題解答,對于疑難復雜案件引導其通過司法確認、司法訴訟方式保障權益。扎實推進農村“法律明白人”培養工程,培養以村干部、村婦聯、網格員、農業合作社帶頭人等為重點的“法律明白人”,引導其積極參與鄉村治理,服務基層一線。結合農村風俗習慣,善用“熟人社會”的規則,動員鄉賢能人將村規民約、道德禮制與法律法規相融合作為處理農村常見矛盾糾紛的方式,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一直以來,興隆司法所不斷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的力量,運用多元矛盾化解手段,就地解決矛盾糾紛,真正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確保轄內穩定和諧,切實提升群眾安全感、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