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上午,全國律協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2017年度十大典型懲戒案例。

3月30日上午,全國律協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2017年度十大典型懲戒案例。王建軍?攝
中國長安網北京3月30日電(記者?王淑靜)今天,全國律協通報了2017年度十大典型懲戒案例。
通報顯示,2017年,各律師協會共收到投訴6805件,各省(區、市)律師協會和設區的市律師協會共作出行業處分409件。其中,訓誡處分和通報批評處分為主要形式,分別占處分總數的33.50%、29.58%,公開譴責處分50件,占處分總數的12.22%;警告處分43件,占處分總數的10.51%;中止會員權利處分42件,占處分總數的10.27%;取消會員資格處分16件,占處分總數的3.91%。
據全國律協副會長、“投訴受理查處中心”主任劉守民介紹,十大典型懲戒案例中,涉及律師因違規收案、違規收費、利益沖突、代理不盡責、違規會見、發表不當言論、以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擾亂法庭秩序、犯罪等被律師協會給予行業處分。
全國律協通報2017年度十大典型懲戒案例
1.云南律師王理乾、王龍得因故意提供虛假證據被取消會員資格案。2017年6月,云南省昆明市律師協會在調查王理乾律師(執業證號:15301199310370402)、王龍得律師(執業證號:15301201310528761)舉報杜某某律師涉嫌敲詐欺騙舉報人錢財、行賄法官等問題的過程中,發現王理乾律師、王龍得律師存在冒用他人名義偽造相關訴訟證據材料提起訴訟的行為,隨后予以立案調查。依據調查結果,昆明市律師協會建議云南省律師協會給予王理乾、王龍得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并將該案移送云南省律師協會處理。云南省律師協會依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的規定受理此案后,經調查認定:2014年8月,王理乾律師、王龍得律師確有未經公民肖某同意,在《民事起訴狀》、《授權委托書》等法律文書上冒用肖某名義向昆明市五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在調查期間,王理乾律師、王龍得律師存在不配合調查,多次在網絡、微信上散布不實言論,并拒絕簽收相關文書,且存在對調查工作進行阻撓、抵制的行為;在聽證期間,王理乾律師存在拒不遵守聽證紀律,嚴重擾亂聽證秩序,對調查人員進行語言侮辱和威脅,摔砸席位牌等行為。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四條“(一)未經當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以律師名義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介入案件,干擾依法辦理案件的,給予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及第十九條“(二)逃避、抵制和阻撓調查的,應當從重處分”的規定,云南省律師協會給予王理乾、王龍得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2017年12月,云南省司法廳依法吊銷王理乾、王龍得律師執業證書。
2.浙江律師邱浩華因犯辯護人偽造證據罪被取消會員資格案。2016年9月26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浙0784刑初917號]刑事判決書,判定浙江文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邱浩華律師(執業證號13307201310997183)在擔任章某某非法買賣外匯一案辯護律師期間,在犯罪嫌疑人家屬的請求游說下,利用其律師身份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時,幫助家屬勸說犯罪嫌疑人作虛假陳述,并向嫌疑人家屬提供虛假供述的相關信息,由家屬勸說證人提供虛假證言。判決書認定邱浩華律師構成辯護人偽造證據罪,但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大,免予刑事處罰。判決書生效后,浙江省司法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相關規定,給予邱浩華吊銷律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根據上述行政處罰決定和《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十七條“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該會員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律師協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的規定,2017年8月14日,浙江省律師協會給予邱浩華律師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
3.浙江律師吳有水因發表危害國家安全言論被處分案。2017年7月11日,杭州市律師協會接到投訴,反映浙江碧劍律師事務所吳有水律師(執業證號13301200210275670)在網絡發表不當言論,影響律師職業形象,要求予以查處。杭州市律師協會立案后查明:自2014年1月至2017年7月,吳有水律師在其以律師身份注冊的微博、博客、微信公眾號等互聯網自媒體上發表了大量不當言論后,杭州市律師協會曾經多次進行善意提醒教育,但吳有水律師不予理會。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后,吳有水律師對自己的違規行為沒有任何反省和自覺改正的行為,反而繼續在網絡平臺上發表文章,歪曲事實、混淆是非,對杭州市律師協會的立案調查工作進行嘲諷和攻擊。杭州市律師協會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六條第(七)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四條第(三)、(四)、(六)項、第九十一條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印發對山東省律師協會有關請示的<復函>的通知》(律發通〔2017〕43號)的規定,給予吳有水律師中止會員權利九個月的行業處分,并責令其刪除并改正其在微博、博客及微信公眾號等自媒體中的不當言論,同時建議杭州市司法局給予吳有水律師相應期限停止執業的行政處罰。之后,吳有水律師向浙江省律師協會提出復查申請,浙江省律師協會組成復查庭對該案進行審查,并作出了維持杭州市律師協會處分決定的復查決定。2017年12月,杭州市司法局依法對其作出停止執業九個月的行政處罰。
4.廣東律師梁維雄因犯行賄罪被處分案。2008年春節前,廣東滄江律師事務所律師梁維雄(執業證號14406198811285812)賄送給時任佛山市高明區人民法院院長何某某現金人民幣5萬元,因其具有依法可以從輕的情節和追訴期限等原因,2017年1月22日,中山市人民法判決被告人梁維雄犯行賄罪,免于刑事處罰。上述事實有中山市人民法院(2016)粵20刑初216號《刑事判決書》和佛山市懲戒委2017年6月7日《調查筆錄》可以證實。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三條“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許諾提供利益、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的,給予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7年8月16日,佛山市律師協會給予梁維雄律師中止會員權利一年的行業紀律處分。
5.福建律師周密因擾亂法庭秩序被處分案。福建省福州市律師協會收到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投訴,反映福建三祥律師事務所周密律師(執業證號:13501201610253330)作為訴訟代理人代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上訴案件,委托權限為特別授權(包括簽收各類法律文書)。開庭期間,在法院宣布不同意當事人的回避申請后,周密律師拒絕簽收法院向其依法送達的相關判決書。經福州市律師協會立案后查明:周密律師作為當事人的特別授權代理人,確有無正當理由,拒絕簽收法院依法送達的相關判決書,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違規行為。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五條“(三)……或者有其他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給予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7年11月7日,給予周密律師中止會員權利7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6.浙江律師陶莉因違規會見被處分案。2017年8月21日,浙江省嘉興市律師協會收到桐鄉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桐檢監建[2017]13號),反映浙江紅船律師事務所陶莉律師(執業證號:13304201011991525)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違反看守所會見規定,兩次將手機開在免提狀態讓犯罪嫌疑人對外進行通話,后被民警發現并停止會見。經嘉興市律師協會立案后查明:陶莉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期間,確有將手機開在免提狀態讓犯罪嫌疑人與外界通話的違規行為,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五條“(一)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違反有關規定,攜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會見,將通訊工具提供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傳遞物品、文件的,給予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7年10月16日,嘉興市律師協會給予陶莉律師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7.江蘇律師管一華因偽造委托書被處分案。江蘇省常州市律師協會收到江蘇省常州市人民檢察院轉來的《檢察建議書》,反映江蘇名友律師事務所管一華律師(執業證號:13204201210360899)為承攬業務,自行偽造當事人家屬委托書,未經檢察院批準,在看守所會見當事人。經常州市律師協會立案后查明:2017年8月初,管一華律師在看守所會見其當事人張某某時,張某某告知同監室的朱某某想要請管一華做他的律師。管一華認為這是朱某某對其的信任,便在2017年8月9日自行寫了委托人為朱某某家屬的委托書去會見朱某某。在會見時,因與朱某某就先簽委托書還是先講案情發生爭議,兩人在推脫之際被溧陽市人民檢察院反貪局辦案人員發現,隨即被停止會見。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四條“(一)未經當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指派,以律師名義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介入案件,干擾依法辦理案件的,給予中止會員權利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7年10月31日,常州市律師協會給予管一華律師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8.江蘇律師傅家祥因利益沖突、違規收案被處分案。2017年7月14日,江蘇省律師協會直屬分會收到慶某某的投訴,反映江蘇天茂律師事務所傅家祥律師(執業證號:13201201410219223)違規執業、辯護代理不盡責、違規收案收費。經江蘇省律師協會直屬分會立案后查明:傅家祥律師作為離任檢察官,確有在離任后兩年內以律師身份擔任慶某某的辯護人的違規行為,確有違規收案、收費行為且情節嚴重。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條“(九)曾經擔任法官、檢察官的律師從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后,二年內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以下的紀律處分”以及第二十七條“(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或者收取規定、約定之外的費用或者財物的;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協議約定,擅自提高收費的,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7年11月13日,江蘇省律師協會直屬分會給予傅家祥律師中止會員權利6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9.遼寧律師于強因利益沖突、違反司法行政管理被處分案。2017年5月5日和10日,大連市律師協會分別收到大連市人民檢察院和大連市西崗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兩份檢察建議書指出,被投訴人于強(執業證號12102201210987275)在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情況下,同時在遼寧悅泰律師事務所和遼寧新世紀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獨自承辦、從事訴訟代理業務,并同時在同一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代理。大連市律師協會立案后查明,2008年,于強在遼寧悅泰律師事務所做助理工作,2010年通過國家司法考試,2011年5月26日進入遼寧新世紀律師事務所實習,2012年6月取得律師執業證書,2012年7月2日從新世紀律師事務所調轉至悅泰律師事務所。在2008年至2012年期間,于強確有在尚不具備律師執業資格,以律師身份從事訴訟代理業務;在其代理的案件撤訴后,又在該案再次起訴時接受對方當事人委托;且代理案件期間存在同時在兩個律師事務所執業的違規行為。雖然于強違紀事實發生在2012年前后,被投訴事項也超過了兩年查處期限。但鑒于其違規行為嚴重,大連市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依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九十一條規定,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多數決定對其立案查處。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條“(七)在委托關系終止后,同一律師事務所或同一律師在同一案件后續審理或者處理中又接受對方當事人委托的,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以下的紀律處分”以及第三十七條“同時在兩個律師事務所以上執業的或同時在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的,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或者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的紀律處分”的規定,2017年6月22日,大連市律師協會給予于強律師中止會員權利3個月的行業紀律處分。
10.重慶律師吳卓師因代理不盡責、違規收費被處分案。2016年12月16日,重慶市律師協會接到投訴人黃某反映,上海虹橋正瀚(重慶)律師事務所吳卓師律師(執業證號:?1500120151075345)在代理投訴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收取代理費后未開具發票、未出具代理合同、怠于履責,對當事人編造已立案、已開庭、已進入執行階段等虛假事實,導致投訴人經濟受到嚴重損失。重慶律師協會懲戒委員會經立案后查明:吳卓師律師在接受委托后,確有未按規定辦理委托合同手續,在收取律師費后,未向所在律師事務所依規繳納代理費等違規行為。根據《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二條“(二)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約定的法律服務的,拒絕辯護或者代理的,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第二十七條“(二)不按規定統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和收費合同,統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項費用的;(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或者收取規定、約定之外的費用或者財物的;違反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規定或者收費協議約定,擅自提高收費的,給予訓誡、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以及第十九條“(一)違規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從重處分”的規定,2017年5月11日,重慶市律師協會決定給予吳卓師律師公開譴責的行業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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