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法消息,為發揮商會調解優勢,有效化解民營經濟領域矛盾糾紛,促進訴調對接,優化法治營商環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工商聯聯合印發《關于發揮商會調解優勢推進民營經濟領域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中新網1月27日電 據最高法消息,為發揮商會調解優勢,有效化解民營經濟領域矛盾糾紛,促進訴調對接,優化法治營商環境,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全國工商聯聯合印發《關于發揮商會調解優勢推進民營經濟領域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
《意見》指出,要充分認識推進民營經濟領域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建設的重要意義,培育和發展中國特色商會調解組織,發揮司法在商會化解糾紛中的引領、推動、保障作用,建立健全商會調解機制與訴訟程序有機銜接的糾紛化解體系,促進民營經濟健康發展。
《意見》要求,各級工商聯加強商會調解組織建設,規范調解組織運行,使調解成為化解民營經濟領域矛盾糾紛的重要渠道。各級人民法院要完善訴調對接機制,吸納符合條件的商會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加入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特邀調解員名冊。引導當事人優先選擇商會調解組織解決糾紛。對調解不成的,依法及時導入訴訟程序,切實維護當事人的訴權。
《意見》強調,人民法院與工商聯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加強溝通交流,加強商會調解員培訓,制定調解員職業道德規范,促進調解員素質不斷提高,促進民營經濟領域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不斷取得新的成效。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改辦和全國工商聯法律部負責人還就《意見》答記者問。
問:《意見》在商會調解范圍、調解組織設立等方面有哪些規定?
答:《意見》明確了商會調解范圍,指出商會調解以民營企業的各類民商事糾紛為主,包括商會會員之間的糾紛,會員企業內部的糾紛,會員與生產經營關聯方之間的糾紛,會員與其他單位或人員之間的糾紛,以及其他涉及適合商會調解的民商事糾紛。
《意見》要求工商聯加強對所屬商會的指導、引導和服務,支持商會依照法律法規及相關程序設立調解組織,規范調解組織運行方式,使調解成為化解民營經濟領域矛盾糾紛的重要渠道。
《意見》支持商會設立人民調解委員會,作為人民調解工作在民營經濟領域的延伸拓展。《意見》支持企業、商會建立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及時化解勞動爭議,維護和諧穩定。鼓勵行業商會組織發揮自身優勢,建立專業化的行業調解組織。《意見》鼓勵具備條件的商會設立商事調解組織,發揮商事調解組織化解專業糾紛的重要作用,要求商會設立商事調解組織應當在省級工商聯和全國工商聯備案。支持地方各級工商聯及其所屬商會參與“一帶一路”國際商事爭端預防與解決機制建設,為民營企業走出去提供服務和保障。
問:《意見》如何規范商會調解組織運行?
答:《意見》規定商會調解組織由工商聯或所屬商會根據需要設立,應具有規范的組織形式、固定的辦公場所及調解場地、專業的調解人員和健全的調解工作制度。商會調解組織應當吸納符合條件的優秀企業家、商會人員、法律顧問、行業專家、律師、工會代表以及其他社會人士擔任調解員。《意見》要求商會調解組織應當對外公布商會調解組織和調解員名冊、調解程序以及調解規則。調解組織應當規范糾紛流程管理,完善調解與訴訟銜接程序,建立糾紛受理、調解、履行、回訪以及檔案管理、信息報送、考核評估等制度,商會調解組織及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應當注重保護當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切實維護雙方當事人權益,不斷增強商會調解的規范性和公信力。全國工商聯法律維權服務中心應當加強糾紛調解職能,推動橫向聯通、縱向聯動,共同推動商會調解工作。
問:人民法院如何為商會調解工作提供司法保障?
答:《意見》鼓勵各級人民法院在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方面有所作為,積極發揮司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作用。一要加強平臺建設,為法院與商會調解組織對接創造良好的條件。各級人民法院要吸納符合條件的商會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加入特邀調解組織名冊或者特邀調解員名冊,加強訴調對接工作,探索設立駐人民法院調解室,為商會調解提供工作場所。
二要完善司法確認工作,為商會調解提供效力保障。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應當及時審查,依法確認。有條件的要積極開通在線調解平臺,實現在線申請、在線確認,以提高工作效率。
三要加強制度建設,為訴訟與商會調解的銜接提供制度保障。要積極引導當事人選擇非訴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落實委派調解和委托調解機制,將適宜調解的糾紛分流至商會調解組織或者調解員。對于調解不成或者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依法導入訴訟程序,切實維護當事人的訴權。
問:如何為商會調解工作提供保障?
答:一是加強信息保障。借助“網上工商聯”建設,整合工商聯及所屬商會的調解資源,建立各類調解組織、調解員數據庫、糾紛化解信息庫,構建相互貫通、資源共享、安全可靠的矛盾糾紛化解信息系統。創新開展在線解決糾紛,完善在線調解程序。人民法院與工商聯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加強溝通交流。完善信息互通和數據共享,建立相關信息和糾紛處理的工作臺帳,通過挖掘分析數據,研判糾紛類型特點、規律和問題,為更好地推進商會調解、做好糾紛預防提供數據支撐。
二是加強人員保障。《意見》要求完善商會調解員培訓機制,制定調解員職業道德規范,不斷提高調解員職業修養、法律素養、專業知識和調解技能。加強調解員隊伍建設,推動建立調解員資格認定和考核評估機制,完善調解員管理。
三是完善經費保障。《意見》要求工商聯積極爭取黨委政府支持,將調解經費作為法律服務內容列入財政預算,推動將商會調解作為社會管理性服務內容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人民法院要落實特邀調解制度,通過“以案定補”等方式向參與委派委托調解的調解員發放補貼,對表現突出的商會調解組織、調解員給予獎勵。
四是加強組織保障。《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和工商聯要大力支持商會調解工作,將其作為保障民營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作為構建社會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格局的重要內容,結合當地實際,把握政策精神,抓好貫徹落實。各高級人民法院和省級工商聯及所屬商會要對轄區內商會調解組織的工作加強指導。充分運用各種傳媒手段,宣傳調解優勢,總結推廣商會調解典型案例和先進經驗,引導企業防范風險,理性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