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陽探索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
4月21日,咸陽市檢察機關在旬邑縣就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制度召開調研座談會,旨在通過學習旬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肖某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探討如何強化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溝通配合,發揮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檢察公益訴訟中的作用。
會上,旬邑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康啟就案件情況、主要做法、存在問題等方面進行了匯報,介紹了訴前效果、審查效果、庭審效果、執行效果、宣傳效果等五方面的經驗。
據了解,在肖某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中,旬邑縣人民法院依據刑法、民法典相關規定,以濫伐林木罪判處肖某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5萬元,支持了檢察機關的全部民事訴訟請求。庭審后,旬邑縣人民檢察院督促肖某向縣林業局繳納2924株油松補植費用1.4萬余元。目前,20畝被毀防護林已全部補植完成。該案是民法典頒布實施后,全省首例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適用案件,為咸陽市檢察機關全面適用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制度提供了樣本。
與會人員圍繞生態環境懲罰性賠償條款適用、懲罰性賠償數額的計算,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證據問題等進行了探討。咸陽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安鵬表示,全市檢察機關要充分認識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意義;要重視多部門的協作配合,注重運用法治思維謀劃公益訴訟工作;要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與行政監督管理機關建立行政執法與檢察司法銜接制度;要積極探索生態環境公眾參與機制。
(李俊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