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首例檢察機關追究生態破壞懲罰性賠償責任案宣判
近日,由鎮安縣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孔某某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一審宣判。被告人孔某某被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宣告緩刑,考驗期1年并處罰金1000元,賠償濫伐林木價值3倍的生態賠償金9384元。
經查,孔某某在未辦理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在陜西省重要濕地旬河護岸林地砍伐樹齡15至17年的柳樹30棵,木材蓄積量27.84立方米,價值3128元。鎮安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后認為,孔某某濫伐林木的行為造成整片護岸林地被毀損,破壞了護岸林地涵養水源、防洪固土的功能,破壞了秦嶺自然生態環境,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依據民法典第1232條規定:“侵權人違反法律規定故意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嚴重后果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該院依法提起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
據了解,該案是民法典實施后,商洛檢察機關首次提起生態環境類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訴訟案件。
(徐斌?記者?李煜)